免除职务后多久能重新任职(村干部免除职务后多久能重新任职)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察时局注意到,《规定》是我国第一部专门就组织处理作出全面规定的党内法规,结束了之前多部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组织处理”缺乏统一规范的历史。
“系统化、规范化、操作性都比以前要好,各级组织在处理领导干部的问题上的权限边界更清晰了。“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这样评价此次规定的出台。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告诉察时局,要继续关注对公职人员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政务处分之间如何实现匹配的问题,使不同的处理方式形成一个有机体系,既要各管一块,又要形成合力。
首部专门就党员组织处理作出全面规定的党内法规
据新华社报道,《规定》公开发布之际,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规定》制定印发和贯彻执行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中央组织部负责人介绍称,《规定》是第一部专门就组织处理作出全面规定的党内法规。
据介绍,组织处理是中国共产党长期使用的一种干部管理监督措施,在多部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都有所体现。
比如,《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组织处理分为停职、调整和免职3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又明确分为免职、辞职、降职3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的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所列方式更加全面,规定的组织调整和组织处理措施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
“一直以来都未对组织处理概念作出完整的界定,从实践看,组织处理在方式、程序、要求等方面还缺少统一规定,工作还不够规范。”前述负责人称。
这也造成了公众的困惑,比如2015年有网友在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提问:现在进行组织处理具体有哪几种?有没有一个明确的文件依据?中央纪委法规室回复称,“执纪中如何进行组织处理,要视具体问题和具体规定而定。组织处理的影响期以及工资待遇等方面的处理,也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具体规定来确定,不能一概而论。“
对此,此次发布的《规定》总结组织处理工作经验,与有关党内法规相衔接,将“组织处理”界定为党组织对违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失范的领导干部采取的岗位、职务、职级调整措施,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其中,“违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失范”概括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问题情形,“岗位、职务、职级调整”体现了组织处理的职务相关性,“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涵盖了组织处理方式。
“诫勉”和“引咎辞职”不在组织处理之列
值得注意的是,“诫勉”和“引咎辞职”没有列为组织处理方式。前述负责人解释称,主要考虑“诫勉”在有关规定中明确为日常管理监督方式,“引咎辞职”有领导干部主动担责涵义。“这两种方式虽没有列为组织处理方式,但均可以依据其他相关法规执行。”
庄德水告诉察时局,诫勉是一种比一般性组织处理要重,同时又比纪律处分要轻的一种方式,在“四种形态”里属于第一种形态和第二种形态的交界点。诫勉曾经作为组织处理方式的一种引发过争议,随着实践发展,渐渐将其和组织处理区别开来,此次出台的《规定》就明确了组织处理中不包括“诫勉”这一方式。
而引咎辞职作为一种问责的方式,和责令辞职不一样,前者主动,后者被动。组织处理的发起主体是党组织,而引咎辞职的发起主体是本人,因此和组织处理的方式作出了区分。另一方面,从执行情况来看,引咎辞职体现了领导干部对自身失职行为的一种态度,不把其列入组织处理方式有其合理之处。
“和诫勉不同,目前引咎辞职还缺乏专门的法规制度,我认为未来对引咎辞职本身出台专门性的规定可能会更好。”他说。
明确责令辞职免职2年内不得提拔
领导干部被组织处理后,还能”复出“吗?如何“复出”?《规定》明确,领导干部受到组织处理后重新担任领导职务、进一步使用或者提拔任用有不同的影响期:受到调整职务处理的,1年内不得提拔职务、晋升职级或者进一步使用;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1年内不得安排领导职务,2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或者晋升职级,可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特长,安排适当工作任务。受到降职处理的,2年内不得提拔职务、晋升职级或者进一步使用。受到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当年不得评选各类先进。受到调整职务处理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当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事实上,此前《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关于实行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十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十九条等均对组织处理的影响期作出过规定,但表述有所不同。
和前述规定相比,此次规定增加了“受到调整职务处理的,1年内不得提拔职务、晋升职级或者进一步使用“的情形;并且明确规定,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处理的影响期为2年。
专家:精准制约,形成一套”党纪、组织、政务“组合拳
目前,在对公职人员的处理方面,除了刚刚发布的组织处理规定外,此前还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党内条例。
如何看待组织处理规定的出台?三部法律法规之间是怎样的关系?
“系统化、规范化、操作性都比以前要好,各级组织在处理领导干部的问题上的权限边界更清晰了。“国家行政学院竹立家这样评价此次规定的出台。
谈及三部党内条例,竹立家告诉记者,三者规定的对象不同,组织处理规定的对象是全体党员领导干部,党纪处分条例的对象是全体党员,而政务处分法面向的是全体公务员。
庄德水表示,三种处理方式由不同的机构执行。纪律处分主要是党内的执纪部门,政务处分是监察机关,而组织处理是由组织人事部门执行。“现在组织处理的规定出台后,相当于从党纪、组织和政务方面对公职人员、党员干部形成了一个全面的约束和监督管理机制,形成一套组合拳。针对党员领导干部不同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以及违纪违法行为的轻重程度、影响程度,实施精准的制约。”
下一步还有哪些完善的空间?在庄德水看来,要继续关注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政务处分之间如何实现匹配的问题。“要既能够对公职人员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实施有效监督和惩处,同时也要遵循纪法衔接、权责得当原则,体现对公职人员的权利保障,使不同的处理方式能形成一个有机体系,既要各有侧重,又要形成衔接合力。”他说。
南都记者 王凡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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