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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订婚忙 别让天价彩礼伤感情

发布时间:2023-02-10 16:32:37来源:网络转载浏览量:0   
每逢过年,在外打拼的青年男女返乡后,往往都会迎来一波相亲、订婚的高峰期。在我国不少地区,受传统婚嫁习俗的影响,“见面礼”“订婚彩礼”都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

  这个流传已久的结婚礼俗,如今已成为许多情侣婚前必须面临的一场爱情考验。许多地方的天价彩礼让当下很多年轻人及其父母苦不堪言,以至于很多人谈“礼”色变,现实生活中也有不少情侣在高额订婚“彩礼”的考验中败下阵来,最后分道扬镳。

  过年前,就有一篇“江西女友向上海男友索要1888万元天价彩礼”的帖文,登上各个平台热搜。虽说事后证实该事件系杜撰,发帖网友账号也被永久封禁,但大家关于彩礼的讨论并未因此降温。

  在司法实践中,不少高昂的彩礼往往会成为婚后矛盾的导火索,因“高价彩礼”引发的家庭矛盾甚至法律纠纷更是屡见不鲜。彩礼的法律性质到底是什么?因彩礼而引发的纠纷诉讼,我国民法典又是如何规定的?本文将就涉及“彩礼”的典型法律问题予以解读和分析。

  【典型案例】

  情侣结婚后“闪离”男方要求女方返还35万彩礼

  陈女士与王先生相识于2018年,后两人确定了恋爱关系,于2020年7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前,王先生给了陈女士家35万元彩礼,其中现金5万元、转账30万元。

  不料,这段婚姻只维持了短短几个月,便出现感情危机。婚后不久,两人因性格不合等各种矛盾频频发生争吵。次年2月,陈女士从家里搬出,两人自此分居。

  一年后,陈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庭审中王先生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陈女士返还35万彩礼,理由是两人的婚姻有名无实,而且关系一直在恶化。

  但陈女士却认为,彩礼是双方户籍地的结婚习俗,系男方家庭的自愿赠与,并非其强制索要而来,且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也共同生活了半年,彩礼无需再返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女士和王先生虽已登记结婚,但不到半年就因陈女士从家中搬出分居,之后再未共同生活,也未生育子女,不能认为双方已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亦未形成稳定的家庭关系。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彩礼金额和用途、离婚原因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陈女士向王先生酌情返还彩礼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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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彩礼的法律性质如何界定?

  彩礼,有的地方也称为聘礼、纳彩等,给付的彩礼,多为金钱,也有不动产、三金(指金手镯、金项链、金戒指等首饰)、见面礼及贵重衣物等。在法律层面,婚约期间赠与的彩礼不同于一般的礼节性赠与,而是应当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现实生活中,一般都是由男方或其父母给付数额较大的财物作为彩礼。根据习惯,彩礼的给付通常是在订立婚约之时或之后,给付彩礼一方与接受彩礼一方为了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已经明确。若不是为缔结婚姻,男方是不会赠与如此数额的财物的。因此,一旦出现婚约解除的情形,发生财物纠纷,不能简单地将其作为单纯的赠与行为处理。

  其次,将缔结婚姻作为赠与彩礼行为生效的附加条件符合民法规定,符合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约定以将来可能发生的客观事实的发生与否为条件决定其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民事法律行为。这里附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婚姻的缔结,这直接决定赠与行为的生效或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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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恋爱期间的财物相赠,属于彩礼的范围吗?

  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男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女方或其家庭成员的礼金及贵重物品。判断是否属于彩礼,应结合给付的目的性、习俗性和特定性来认定。

  目的性是指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习俗性是指当地是否有给付彩礼的习俗以及给付的时间场合,有给付彩礼的习俗是认定彩礼的前提。应当首先根据双方或收受财物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情况,确定是否存在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特定性是指彩礼给付的主体为男方或其近亲属。

  而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为了表达感情、出于自愿所给付的价值较小的物品、请客花费、逢年过节等人情往来的消费性支出,应当认定为赠与行为和人情行为,给付人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彩礼一般为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价值较高的实物,包括现金、首饰等贵重物品。至于应当达到多大的数额或者多高的价值,可以结合当地的经济状况以及男方自身经济条件等综合酌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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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现哪些情形应当退还彩礼钱?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司法解释虽然明确规定了这三种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但是并没有限制其他情形下可以返还彩礼,就是说,除了司法解释规定的三种返还彩礼的情形,还存在其他情形,即可以酌情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

  总的来说,在判断彩礼是否返还、返还数额上,要充分考量男女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婚前交往时间的长短、彩礼的数额与家庭收入水平、是否生育子女、子女由谁抚养、双方未缔结婚姻关系或离婚的原因和过错、当地风俗、彩礼使用情况等多种因素,对案情进行综合的整体把握。

  在判断彩礼返还的比例问题上,首先要区分当事人是否办理登记手续和同居生活;其次,判断双方当事人过错;再次,要衡量婚约财产数额大小;最后还要衡量双方家庭经济状况。考虑上述因素后,方能酌情考虑返还比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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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了结婚登记后又离婚,彩礼钱还要退吗?

  在司法实践中,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是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人民法院才能考虑支持给付人的返还请求。

  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反悔,提出要求返还给付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作为共同体,没有特殊约定,法律规定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

  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的,在一审阶段时,如果一审法院准许离婚的,可以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请求的判断。如果是二审阶段,人民法院如果准许当事人离婚的,也可以对于彩礼问题作出具体处理,如果是判决不准离婚的,对彩礼问题也就不能支持当事人的请求。

  彩礼的本质不在财,而在“礼”。收取彩礼一方不得借婚姻索要高额财物,给付彩礼一方亦应量力而行,切不可盲目攀比。高价彩礼属于陈规陋习,在倡导文明新风的今天,抵制高价彩礼是每个适婚青年和家庭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社会文明的标志。

  文/李奎(中华志愿者协会法律委员会常务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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