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反垄断法内容,美国反垄断法案
美国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
美国的反垄断法由三部法律组成,分别是1890年颁布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1914年颁布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和《克莱顿法》。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是世界反垄断法的开山鼻祖,主要内容是禁止垄断协议和独占行为,此后制定的另两部法律则是对这一法律的补充和完善。《克莱顿法》的主要内容是限制集中、合并等行为。《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则增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内容。该法还建立了联邦贸易委员会。 美国出台反垄断法有其特定时代背景,主要是源于19世纪末的反托拉斯运动,其根本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市场竞争。根据美国反垄断法,一旦企业被裁定有垄断嫌疑,将可能面临罚款、监禁、赔偿、民事制裁、强制解散、拆分等多种惩罚。而且,由于美国实行惩罚性罚款,一旦企业被认定违犯反垄断法,罚款金额将三倍于损害金额。 在具体司法操作上,美国奉行诉讼“多轨制”。其中,司法部可直接对涉嫌垄断的企业提起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美国许多经典案例都是在司法部诉讼下得以完成的。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也可以直接进行裁决或提起民事诉讼。此外,受损企业或普通消费者也可直接对涉嫌垄断的企业提起民事诉讼,并要求三倍的损失赔偿。 1890年的《谢尔曼法》是美国也是世界上第一部反托拉斯法。当时,美国在工业革命热潮中出现了托拉斯组织,比如美孚石油公司,已控制了全国90%的炼油业。大把捞钱的托拉斯遭到普遍反对,舆论要求政府采取行动,由此催生了《谢尔曼法》。1914年通过的《克莱顿反托拉斯法》实际上是《谢尔曼法》的修正案,对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与说明;同年还出台了《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这三部法律三足鼎立,构成了美国反垄断法律法规的主体。 在反托拉斯法制定之初,美国对垄断的界定,主要根据企业规模和产品的市场份额来判断。企业规模过大,产品在全国市场上占有份额过大(如80%),就可能被判定是妨碍竞争和贸易的垄断企业。在美国早期的几个反托拉斯案例中,如1911年的美孚石油公司案和1983年的美国电话电报公司案,被告均是因为企业规模过大,妨碍或限制了竞争和贸易,而被判违反美国反托拉斯法并被分解公司的。 随着美国自由竞争经济的日益发展,企业规模也越来越大。特别是随着企业兼并风潮和全球化势头的加强,企业规模和市场份额似乎不能再成为判定垄断的指标。美国反托拉斯焦点也转向滥用已形成的垄断地位,非法进行不正当竞争。近年的美国政府状告软件业巨头微软公司的反垄断诉讼,是表明这种转变的典型案例。 1998年5月,美国司法部与20个州分别把微软公司告上了法庭。这桩反托拉斯案的起因之一是“微软将IE浏览器与视窗操作系统捆绑销售”。原告认为,“捆绑销售”是微软在浏览器竞争中获胜的原因,微软公司因此被指控不公平地限制了竞争对手的浏览器软件,如网景公司的NN浏览器软件。原告认为,微软公司滥用垄断力量,进行了不正当竞争。 2000年,微软公司被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初审裁定违反《谢尔曼法》,并处罚微软将其一分为二。后微软提出上诉,美国司法部和微软公司于2001年11月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微软得以免遭分解。 有学者指出,微软案表明,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在信息产业迅猛发展的过程中,一些大企业所占市场份额,及其客观上形成的垄断已无法遏止,如果企业不滥用这种垄断地位和力量,也可相安无事。这说明美国的反垄断矛头,已转向滥用垄断地位与实力。 美国经济学家认为,今后美国的反垄断实践,可能将聚焦保障公平竞争、推动技术创新,因为只有创新才能最终保障消费者福利,公平竞争则更有可能带来创新。 1914年, 美国国会制定了第二部重要的反托拉斯立法《克莱顿反托拉斯法》,作为对《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的补充。该法明确规定了17种非法垄断行为,其中包括价格歧视、搭卖合同等。根据《克莱顿反托拉斯法》,以下行为均属非法: 1、“可能在实质上削弱竞争或趋向于建立垄断”的商业活动。 2、价格歧视,即同一种商品以不同价格卖给不同买主从而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3、搭卖合同,即厂商在供应一种主要货物时坚持要买方必须同时购买搭卖品的行为。 4、在竞争性厂商之间建立连锁董事会,即几家从事州际商业的公司互任董事的行为。 5、在能够导致削弱竞争后果的情况下购买和控制其他厂商的股票。 《克莱顿反托拉斯法》的主要目的是制止反竞争性的企业兼并以及资本和经济力量的集中。关于非法兼并和合法兼并的确认原则是在该法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的。此外,由于工人运动的发展,它规定:工会及农民组织不受《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的限制
关于美国的反垄断法
中美各方面的体制都不一样,你不能用中国思维思考美国。在中国,法律就是社会的调节剂,你不能违反现有社会基本精神,比如你的判决不能违反和谐社会,民众认为这个人该死,那甭管你法律上怎么写,他就是该死,以一个人的死平息众怒,暂时缓解社会矛盾。在美国,法制这种思维高于一切,大部分民众尊重法律判决,即使这个判决大部分人不这么认为,但是他们尊重法律尊重法官。 反垄断法从某种角度看上去跟美国基本精神相违背,但是从长远的角度说,这部法律是整个法治进程跟经济发展催生出来的结果,一般来说对大众是有利的。再者这个道理就类似于再讲自由的国家也不会没有制度的限制。当然“美国是典型的判例法国家,主要依判例而不是成文法规范裁判案件。但就反垄断法而言,则并非完全如此。在成文法规范方面,美国的反垄断法的主要规定包括:《谢尔曼法》、《克莱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罗宾逊——帕特曼法》等。美国反垄断法的具体条文的特点是抽象、高度概括,其优点是适应性强,缺点是操作性不够,特别是对核心概念未给出明确的界定,比如何为“垄断”,这给司法和执法带来了不少争议。”但是不管怎么说,反垄断法其实到现在为止,各国发展都不成熟,中国从建国到现在反垄断案件也才十几起,甭管中美思维有多不一致,起码在这点上是一致的,一个反垄断案件的判决,法官肯定是慎之又慎,能涉及到反垄断法案件的公司都是整个国家经济里重要的一环,这个判决对社会来说牵一发而动全身,错误的判断解散一个,就可能在国内引发一场小的经济危机
为什么美国的反垄断法可以通过?
可以理解为一种保险调节。 美国总统肯尼迪说过“如果自由社会不能帮助众多的穷人,就不能保全少数富人。”《反垄断法》主要任务是确保市场竞争的自由和公平。在没有《反垄断法》时的美国:一方面是大企业、大财团和大商人等经济组织在社会上迅速崛起;另一方面是农民、小市民、小企业主饱受大公司、大企业的价格讹诈和盘剥,惨淡经营。经济组织无限制的膨胀和集中起来的巨大的经济权力使社会民众与政府感到惶恐和焦虑,经济权力的过度集中甚至威胁到政治民主,在这样的情况下,出台一部限制企业规模的法律就成为必然选择。可见,《反垄断法》不仅关乎企业竞争,还关乎一国的百姓生计和政治稳定。同理举个例子,如巴菲特等120位美国富豪反对取消遗产税,也是出于此目的。
中国反垄断法与美国反垄断法的根本区别是什么?
区别在于美国的执行是为了商业,中国的执行是为了政治。
中美反垄断法产生原因比较
美国反垄断法产生的原因是内部原因促使,因为自由竞争将产生最经济的资源配置,最低的价格,最高的质量和最大的物质进步,同时创造一个有助于维护民主的政治和社会制度的环境。为了促成自由竞争制定反垄断法。
中国反垄断法的制定主要是外部力量的促使而产生。中国考虑到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所以加快了制定反垄断法的步伐。但在后期,中国也看到了自由竞争的重要性所以才全力的制定反垄断法。
中美反垄断法执行部门比较
在美国有三个不同的反垄断法执行部门。 第一个执行部门就是联邦政府。 在联邦政府这一级,又有两个部门在执行反垄断法。一个是司法部的部门,听命于总统;另一个是一个独立的部门,联邦政府的这两个部门都有很大的自主权。
第二个执行部门是美国的各个州的竞争法执行部门。在美国,每个州政府也有反垄断法的执行机构。每个州都有根据联邦竞争法制定的州的竞争法。每个州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力量来执行竞争法。
第三个执行部门是国家的任何一个人。每个企业或个人认为受到了相关行为的侵害,都可以向联邦法院起诉,并可能获得三倍赔偿。这种通过私权诉讼的方式来执行反垄断法是非常有效的。
我国反垄断法明确,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 。反垄断法还规定,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国务院 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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