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学能动复试(江苏大学复试时间安排)
本报记者 廖卫华 钱志荣
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是人民法院的职责使命。近年来,江苏省各级法院紧紧围绕这一职责使命,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在执行工作中充分发挥能动司法作用,抓实抓好公正与效率,为江苏高质量发展继续走在前列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7月1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7件江苏法院能动执行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中,各级法院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灵活运用强制管理措施,探索“执行监管”新机制,深化“执破融合”改革,发挥司法建议柔性监督优势,在具体案件执行中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1 “预罚款”+“司法建议”组合拳
满足新能源车主需求
【执行要旨】
因本案涉及民生及国家战略发展方向,南京栖霞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以国家发展新能源车的重大意义和充电桩对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重要性为出发点,坚持强制执行与善意文明相结合,创新执行方式方法,运用“预罚款”制度,给被执行人起到震慑作用的同时,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激发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的意愿,并充分发挥“司法建议”柔性监督优势延伸司法职能,参与社会治理。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周某、王某某
被执行人:南京某物业公司
执行法院: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周某、王某某与南京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判决,南京某物业公司应协助原告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但物业公司以地下车库曾发生电动车充电自燃,引发安全事故,且自身只是管理方并非产权人为由,拒不配合安装,周某、王某某遂向南京栖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南京栖霞法院主动作为,向被执行人发送《预罚款通知书》,要求其与产权方区分责任,15天内给出解决方案,否则将处以10万元罚款。同时,组织涉案小区车位产权方、管理方、业主三方座谈,就充电桩安装问题进行讨论,释法明理,并向被执行人发送《司法建议书》,指明其管理中存在的不当之处,建议重新调整管理理念,对消防设施进行整改,强化安全管理责任,不得禁止业主安装充电桩。最终,地下车位产权方与管理方对该院的执行行为无异议,均表示接受法院提出的建议,愿意协助业主安装汽车充电桩。该物业公司对《司法建议书》回函,充分认可本次执行行为,表示今后会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后续管理中将主动协调产权方、社区、消防局等部门,统一规划建设快充充电桩,尽全力配合业主安装充电桩,满足业主的多样性需求。
【典型意义】
新能源汽车的发展不仅贴合环保、绿色发展理念,更是国家战略,各部门均在政策上对新能源汽车的购买及基础设施建设予以鼓励和支持。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家,以安全问题为由禁止业主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行为,不仅造成业主出行不便,影响生活品质,也与国家新能源发展的大方向背道而驰。本案的判决与执行,对相关小区的物业公司而言,有较强的示范意义。通过该案执行,促使该物业公司转换管理思路、提升服务品质,从而满足新能源汽车车主多样化的需求,取得良好示范效应,为回应社会现实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
案例2 “执破融合”助被执行企业复工保交楼
【执行要旨】
面对被执行企业主要财产为长期停工房地产项目的执行困境,昆山法院引导债权人申请“执转破”,发挥破产程序的债务概括清偿功能,引入战略投资,找到平衡各债权人以及债务人利益的最优解。同时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在破产程序中恢复债务人已被吊销的营业执照,最终完成破产重整,使烂尾楼盘复工,维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抵押权人、购房人等债权人
被执行人:昆山某置业有限公司
执行法院:昆山市人民法院
昆山某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2014年因未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该公司涉及商品房销售、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民间借贷、以房抵债、工程欠款等诸多纠纷,负债金额达7亿余元,主要财产是其建设的商住楼,建筑面积26133平方米,价值约2.1亿元,房屋基本销售网签完毕。在相关执行案件中,抵押权人要求整体拍卖烂尾工程,购房人要求续建交房,其他普通债权人要求公平受偿,各方权利冲突严重。昆山法院认为,若直接将被执行人主要财产按在建工程拍卖处置,施工许可证等证件难以重新办理,也难以续建验收,且无法保障购房人权利。于是决定依托“执破融合”机制,将案件导入破产程序,充分发挥破产重整挽救功能保障各方权利人利益。
昆山法院执行法官会同破产审判法官召集购房人和其他权利人协商处置方案,充分释明了执行程序中无法确保续建完工的情况,并引导债权人申请“执转破”。此后,昆山法院裁定对该公司破产清算,并进一步甄别出应予优先保护的消费性购房人47户。同时向市场监管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恢复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在此基础上,法院裁定将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引入约2亿元投资用于偿债和续建。该公司在2022年4月重整成功,案涉商住楼上设定的抵押权、建设工程款优先权以及职工债权全额清偿,普通债权受偿率约10%。案涉商住楼正在续建,预计在2023年底完成交付。
【典型意义】
该案是江苏省首例在“执转破”程序中恢复企业营业执照并完成破产重整的案件。在该案执行过程中存在债权人众多、利益诉求冲突的难题,昆山法院为化解执行难题,尽可能保障各方权益,一方面通过“执破融合”机制,以破促执,实现了普通债权公平受偿,化解了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另一方面在破产程序中恢复债务人已吊销的营业执照,引入投资完成烂尾工程续建,保护了购房者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3 创新“执行监管”为个体户赢得“自愈期”
【执行要旨】
被执行企业因经营困难未能按照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执行法院参照破产管理人程序,遴选执行管理人对被执行企业进行执行监管。执行监管期间,被执行企业可以继续正常经营,但须接受执行管理人的监管,并如实缴纳经营利润用于清偿债务,最大限度兼顾债权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某租赁公司
被执行人:某饭店、某咖啡厅、胡某、董某、姚某
执行法院: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某租赁公司与某饭店、某咖啡厅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过程中通过现场调查发现,该饭店、咖啡厅均正常经营,只是前期因其他原因无法正常营业才导致企业资金受困,未能按照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双方当事人利益,苏州园区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企业的餐饮设备和用品,为保障饭店和咖啡厅正常经营,允许该饭店和咖啡厅继续使用已查封的餐饮设备和用品,但不得实施转移、隐匿、损毁、变卖、抵押等处分行为。苏州园区法院对已查封财产进行初步估价后,发现上述财产市场价值较低,处置难度也较大,而且如果强制处置已查封的餐饮设备和用品,两家被执行企业将彻底无法经营。两家店员工有40余人,如果不当处理造成企业倒闭,则会衍生就业问题。法院将财产调查和预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表示不愿意垫付财产处置评估费,并希望法院能够通过破产程序处理本案查封财产,但又因被执行企业均系个体工商户,不属于破产企业范围,不具备破产能力。
为了解决本案面临的问题,执行法官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决定引入破产管理人机制对两家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执行监管。参照破产管理人选任程序,引入某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执行管理人,该执行管理人经法院遴选,由双方当事人共同聘请,管理人监管内容、审查权限、工作报酬及饭店、咖啡厅利润分配与支付办法等事项,均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执行监管五个月以来,扣除维持经营、工人工资和支付管理人报酬所需,被执行企业已产生利润15.4万元,是被查封财产评估价格的两倍多。最终,被执行企业通过执行监管争取到“自愈期”,经营活动恢复正常。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借鉴破产理念和方法化解执行难题的一次创新探索。该案执行中,苏州园区法院通过引入执行管理人对企业经营进行监管,既为个体工商户赢得“自愈期”,满足企业持续经营的需求,又保证债权人顺利提取企业经营利润实现债权,真正变“双困”为“双赢”,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4 搭建和解平台
助推重点海工项目“起死回生”
【执行要旨】
被执行人系海洋风力发电工程项目的重点配套企业,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开工建设前期已投资数亿元,但因拖欠建设工程款及材料款被起诉、被执行,企业项目面临“夭折”风险。执行法院得知有第三方企业愿意合作开发该项目,主动搭建分期偿债和解平台,最终实现上述项目继续推进、债权人利益得到有效保护的执行目的。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某建设工程公司等债权人
被执行人:某能源科技公司
执行法院: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某能源科技公司系江苏南通地区从事海洋装备、海上风电、大型桥梁钢结构制造的专业企业,于2020年6月作为海洋风力发电工程项目的重点配套企业进驻南通通州湾,项目建设后预计年纳税上亿、安置就业人员数千人。2021年11月起,因诸多因素拖欠多笔到期建设债务不能清偿。截止2023年2月,执行法院已累计受理涉该企业诉讼案件14件、财产保全案件11件、首次执行案件7件,其他法院另受理其被执行案件10件。
经执行法院查控,某能源科技公司账面资金仅有40余万元,除建设工程项下土地使用权及在建中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几辆轿车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其中主要财产上设多轮抵押,强制变现无法满足全部债权。执行过程中查明,福建厦门一家从事该行业的大型公司有合作开发的意愿,且双方已达成框架协议。得知这一“利好”消息后,执行法院立即督促某能源科技公司制定切实可行的分期偿债方案,并与各债权人进行逐一沟通和协调,通过各种执行利弊分析和引导,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在2024年底分期清偿全部债务的执行和解协议。目前,某能源科技公司已按约履行3期款项给付义务,清偿30%的到期债务,完成70%的项目建设且预计2024年初即可竣工投产。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发挥自身能动司法优势和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有效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特别对一些市场前景较好、资金一时困难的市场主体,要积极通过司法程序的能动优化和引导,促进相关经济的良性互动和发展。本案执行过程中,通州湾法院获悉被执行人仍有市场发展潜力且有第三方企业投资愿意的情况下,主动搭建和解平台,全力协调各方债权人,最终促成执行和解,助力被执行人完成企业重整,实现了债务人重生、债权人兑现权利、投资企业分享市场红利等多赢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5 执行阶段预重整助被执行企业重生
【执行要旨】
预重整是将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相衔接而创新的一种企业挽救辅助性模式,整合了庭外重组的市场自治功能和庭内重整的司法强制效力,在挽救困境企业、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执行法院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在执行中尝试引入预重整概念,主动引导各方当事人拟定预重整方案,既以强制措施倒逼被执行企业及其股东自救,也以和解为手段促使各方当事人在执行阶段达成重整协议,充分发挥了预重整对企业的挽救功能。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江阴某贸易公司
被执行人:江阴某钢管公司
执行法院:江阴市人民法院
2021年4月,江阴法院作出执行依据并立案执行。江阴某钢管公司系本地老牌企业江苏某集团的子公司,且由该集团公司职工持股管理会控股,公司的生存发展也关系到大量职工的切身权益。自2020年开始,因公司内部管理不当等因素,公司经营出现困难,无法及时支付供应商货款,产生不少诉讼案件,并且陆续进入执行程序。
因此,执行法官组织各方当事人协商处理该系列案件,同时对被执行企业名下财产依法实施了查封扣押,以确保债权人的胜诉权益。多次协商无果后,法院依法启动了该公司所有的一批钢管的拍卖程序,最终以336万元成交。随后,由于部分在外地法院申请执行的债权人陆续要求分配钢管拍卖款,导致拍卖款无法足额清偿对外所有债务,存在较大的资金缺口,故部分债权人开始向江阴法院申请破产。由此江阴某钢管公司被移送破产审查,经查阅公司账目资料,了解到公司产品有市场、销售有渠道,有较强的自我造血能力,只是内部管理层出现矛盾才陷入困境,如果该企业进入破产清算,不仅无法完全保护各债权人的胜诉权益,也会损害职工股东的利益。
基于此,江阴法院执行局创新性引入预重整概念,与破产审判部门对接后,共同联系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企业股东,主动引导各方当事人拟定预重整方案,并确保该方案既能保障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能帮助被执行企业走出困境。经过法院多轮协调,向各方当事人释明法律后果,阐明利害关系后,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申请由其个人向银行贷款,并以该贷款填补公司的资金缺口。最终,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达成预重整方案,债权人撤回对被执行企业的破产申请,各债权清偿率达到100%。至此,被执行企业对外债务已基本清偿完毕,公司也逐渐回到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
【典型意义】
为帮助企业脱困,保障职工股权,江阴法院践行能动司法,打破执行和破产的程序壁垒,优化程序衔接机制,在执行程序中引入预重整概念,积极引导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预重整方案,强化执行和解的作用,突出保护性和公平性,帮助其从破产清算向破产和解转换,通过发挥预重整制度的保护功能,助力企业重获新生。
案例6 运用“履行宽限+引导融资”
助企纾困获共赢
【执行要旨】
面对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多重利益冲突,执行法院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经与双方当事人充分沟通,暂缓对已查封的被执行人不动产启动处置措施,给予被执行人诚信履行宽限期并引导其进行融资偿债,有效助企纾困,最终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避免了被执行人陷入经营困境及其他衍生案件的产生,实现了多方共赢。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某建筑公司
被执行人:某置业公司
执行法院:如东县人民法院
某建筑公司与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判决某置业公司给付某建筑公司工程款及利息600余万元。因某置业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2023年2月,某建筑公司向如东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查封了某置业公司名下不动产并冻结其相关银行存款账户,某置业公司自动履行部分义务。对于剩余款项,某置业公司表示前期经营困难,短期内难以一次性给付;某建筑公司则要求法院立即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进行拍卖处置,双方矛盾尖锐。
如东法院经调查发现,某置业公司此前信誉良好,在法院无其他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其如实申报财产后,法院梳理出系列涉民生、涉企业问题。为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妥善处理该执行案件反映出的一系列涉民生、涉企业生存发展问题,如东法院积极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主动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多轮协调工作。经过不懈努力,双方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某建筑公司同意暂不处置查封资产,申请暂不对某置业公司采取信用惩戒措施;法院给予某置业公司三个月的诚信履行宽限期并引导其积极融资偿债,并将本案具体案情和某置业公司并非资不抵债等情况向金融机构予以反馈。此外,法院还对某置业公司还贷专用账户暂不采取控制性措施,但要求其将融资进度和进展情况随时向法院报告。成功融资后,某置业公司第一时间将剩余款项汇入法院账户,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案结事了。某建筑公司主动送来锦旗表示感谢。
【典型意义】
如东法院充分发挥能动司法作用,坚持善意文明、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执行理念,对诚信且有发展前景的涉执民营企业,充分考虑其经营现状、履行能力等因素,给予诚信履行宽限期,暂缓对其还贷专用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同时引导其融资偿债。既保障了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及时兑现,也避免了被执行人及其承租人生产经营受到不利影响以及其他衍生诉讼的发生,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优化营商环境注入了司法动能。
案例7 分割处置土地使用权
促50亿项目落地生根
【执行要旨】
执行法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创新工作方法,因地制宜灵活处置僵尸企业资产,既保障了土地资源快速再利用,又为某重点招商项目的引进扫清了障碍,真正做到了以能动司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某银行
被执行人:江苏某汽车零件制造公司
执行法院:金湖县人民法院
江苏某汽车零件制造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银行贷款及其他债务累计3200余万元,被诉至法院。因判决生效后该公司未能履行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金湖法院依法对该公司土地、房产等资产进行处置。
金湖法院经调查发现,江苏某机械公司在金湖县经济开发区购置土地建厂,而该县引进的总投资额达50亿元的某项目需要该机械公司的地块,江苏某机械公司同意置换至江苏某汽车零件制造公司地块,并要求执行法院联合金湖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予以协调。
江苏某机械公司土地状况比较复杂,整个地块呈南北方向的U字型,U型中间地块属于另一家企业。根据土地形状和位置,形成A、B、C三个地块,A地块呈L形,约1.12公顷,B地块呈长方形,约1.682公顷,C地块呈小长方形,约1.06公顷,因江苏某汽车零件制造公司至今未能给付厂房承建方工程款,C地块被承建方占用并出租给他人抵充工程款,存在较大争议。案涉土地难以整体拍卖,但久拖不决显然造成资源闲置浪费,如何处置该公司土地使用权成为一个难题。
为妥善处置被执行企业资产,金湖法院向县委县政府汇报了案情,在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金湖法院与县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就分割处置的可行性进行多次沟通协商,商谈解决方案,后确定对A、B、C三地块分别进行拍卖。经过拍卖,A地块于2022年7月以157万元的价格拍得,B地块江苏某机械公司以222万元的价格拍得,现已进场建设,某重点项目亦得以顺利落地。
【典型意义】
金湖法院对被执行企业资产的成功处置,使得一批债权人的胜诉权益得以实现,实现案结事了,彰显了法律的威严和强制力,增强了当事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信心,提升了人民群众对法院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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