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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复试真题(河南大学考研复试)

发布时间:2023-11-19 09:32:55来源:网络转载浏览量:0   

2001年河南大学中国古代史考研真题,历史学考研网

一、名词解释

1、宗法制度

西周以嫡庶来划分宗族系统的制度。宗法制的核心内容是嫡长子继承制,即嫡长子继承父亲的宗主地位,庶子分封。按照宗法制的规定,周王的嫡长子继承王位,其余的嫡子和庶子应分封到地方去当诸侯;诸侯的嫡长子继承国君位,其余诸子分封为卿大夫卿大夫的嫡长子即位,其余诸子分封为士。宗法制只适应于同姓贵族之间,与异姓贵族之间的关系则以婚姻为纽带联结起来。宗法制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确 定了贵族的亲疏、等级、分封和世袭的关系,保证了嫡长子继承王位,解决了统治阶级内部诸子、诸弟的继承权争端,成为巩固分封制的重要手段。

2、董仲舒

西汉思想家。汉武帝举贤良文学之士,他对策建议“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为武帝所采纳,使儒学成为中国社会的正统思想,影响长达两千多年。其学以儒家宗法思想为中心,杂以阴阳五行说,把神权、君权、父权、夫权贯穿在一起,形成帝制神学体系。他提出了天人感应、三纲五常等重要儒家理论。著有《春秋繁露》82篇、《举贤良对策》3篇。

3、玄学

魏晋时期的一种哲学思潮。这一哲学思潮称《老子》《庄子》《周易》三部书 为“三玄”,尊奉为最高经典,把老庄思想和儒家经义相融合,构造出具有高度抽象性和思辨性的理论体系,以取代汉代的神学体系。玄学家多是所谓名士,他们畏惧政治斗争,逃避现实,谈论空虚玄远之学,形成风气。代表人物有何晏、王弼、嵇康、,阮籍、向秀、郭象等。东晋时,佛教般若学传入,学佛者多用玄学理论翻译和解释佛经,随着佛教的兴盛,玄学便逐渐衰微。

4、永贞革新(二王八司马事件)

唐顺宗时以王叔文为首的朝官反对宦官集团的革新运动。贞元二十一年正月,顺宗继住后启用东宫旧臣王叔文、王伾为翰林学士,和宰相韦执谊及韩晔、韩泰、陈谏、柳宗元、刘禹锡、凌准、程异等八人共谋打击宦官势力,罢宫市和五房小儿,罢免贪官京兆尹陈实,启用范希朝夺宦官兵权的计划失败。宦官俱文珍发动政变,顺宗被迫让位于太子。王伾贬为开州司马后病死,王叔文贬为渝州司马后赐死,韦执谊等八人先后贬为边远州司马。此即“二王八司马事件”,因顺宗曾预定当年改元永贞,所以又称“永贞革新”。

5、行省制度(行中书省)

元代地方最高行政区划制度。简称行省或省制。初为元中央最高行政机构中书省的派出机构。主要内容:除京师及附近地区直隶中书省外,全国设岭北、辽阳、甘肃、云南、河南、湖广、江浙、四川、江西、陕西等十大行省;辖区辽阔,军政合一,置丞相、平章等官总领该地区事务;下设路、府、州、县。行省制度有效巩固了元朝的大一统,是中国地方行政制度的重大改革,也是我国省制的开端。

6、班匠银

明朝对工匠征收的代役金。明制,手工工匠均入匠籍,分住坐和轮班两种。住坐匠为附籍于京师及附近地区者,每月需服役10天。轮班匠则住于原籍。每三年需服役1次,每次不超过3个月。其余时间归自己支配。服役期间劳役繁重,刻剥严酷,工匠不堪忍受。有不少工匠逃亡。为缓和矛盾,满足朝廷的赋役需要,明宪宗于成化二十一年(1485),规定轮班匠可输钱代役。每月,南方匠人出白银9钱,北方匠人出白银6钱。不愿出钱者,仍归当班。嘉靖四十一年(1562),明世宗规定,班匠服役,一律改为征银,不准工匠自赴京城服役。征银按4年一班的旧制规定,每人每班征银一两八钱,分4年征缴,每人每年征银四钱五分。此制实行后,班匠通过输银代役,基本成为独立的手工业者。为明朝后期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提供了重要条件。而住坐匠直至明末仍不得输银代役。

二、简答

1、简要评述李悝在魏国的变法措施

(一)内容。(1)废除世卿世禄制,实行“夺淫民之禄以来四方之士”。“淫民”是指那些凭借世袭制无功受禄的贵族,李悝主张取缔他们的特权,把他们的财产、权力没收,按“食有劳而禄有功”的原则重新分配,使众多的贤才来为魏供职。此举使一些无功旧贵丧失地位,而大批出身庶族能为魏国做贡献的士人登上政治舞台。

(2)推行“尽地力之教”。其具体措施包括:规定每亩地的标准产量为一石五斗, 要求农民治田勤谨,达到每亩增产三斗;同时杂种各种粮食作物,以防某种作物发生病害。充分利用空闲土地,扩大农副生产。魏国地少人多,李悝推行“尽地力之教”适应了魏国的国情,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提高。

(3)实行“平籴法”。规定年成好时,政府以平价购入粮食;灾年再以平价出售, 用“取有余以补不足”的办法来平衡粮食价格。目的是防止商人垄断粮价,造成“谷贱伤农,谷贵伤民”的现象,以稳定小农经济,巩固封建的经济基础。

(4)制定《法经》,以加强法制。为了巩固魏国已有的变法成果,维护新的财产关系和统治秩序,李悝研究、总结了当时各国的法律,并集其大成,制定了《法经》这部新法典。《法经》是我国古代第一部较完整的成文法典,共6篇,分别是《盗法》《贼 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这部法律主要是为保护剥削阶级的利益而制定的,但对魏国来说,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政局方面,起了重要的作用。

(二)意义。李悝的变法取得了成功,使魏国很快富强起来,成为战国初年的头号强国。

2、简述东汉田庄经济的发展特点及其影响

(一)特点:

(1)规模大,多种经营。经过数十年甚至近百年的土地兼并,东汉的豪强地主田庄的规模都十分巨大。 在规模巨大的田庄中,一般以农业为主,兼营林、牧、渔各业,还从事某些手工业或进行一定的商业和高利贷活动,生产和生活资料都能自给自足。

(2)聚族而居,宾客相附,宗族宗法色彩浓厚,阶级矛盾相对缓和。东汉地主田庄往往以宗族为核心聚族而居,社会动乱时,每个田庄就是一个坞堡。田庄主既是占有整个庄园的大地主,又是宗族长。宗族、宾客、徒附、部曲、奴婢,在庄园里所处地位不同,对庄园主有极强的依附性,有严格的长幼尊卑之序,田庄主常以宗主的名义对族人进行安抚慰问,阶级矛盾与对抗相对比较缓和,从而显示了较强的凝聚力。

(3)拥有私人武装。豪强地主拥有私人武装,主要由依附农民中的青壮年男子组成,称为“部曲”或者“家 兵”,其任务是看家护院,后来转变成豪强地主镇压农民起义和拥兵割据的武装力量。

(4)与自耕农经济相比,地主田庄具有很强的生存和发展能力。地主田庄实力雄厚,可以组织大规模农业生产,具有兴修水利、制造推广新农具、实施耕作新技术等等的能力,这是个体自耕农不可能做到的。

(二)历史地位:

随着地主庄园经济的形成,我国封建社会初期的宗族组织和宗法制度也有了发展。但东汉政权从一开始就建立在豪强宗法势力统治的基础上,这也是东汉一代的地方宗法势力不断发展,以至于控制了地方政治、经济、军事力量,造成严重的封建割据,形成军阀混战、三国分立的重要原因。

3、中唐以前府兵制与中唐以后募兵制的区别何在?

隋唐(府兵制):府兵制创始于西魏,北周时期,当时的府兵是职业兵,兵士皆入军籍,家属也随营居以编入军户,不属于民户。开皇十年(590年),隋文帝改革府兵制,令今人初原有户籍属于军府外,又与家属都编入州县民籍,与一般民户一样同样依均田令分得田地。军人有较稳定的家庭生活,平时生产,每年轮番应征宿卫,这样使府兵制与均田制想结合,形成兵农合一的制度。隋置十二卫统率府兵,各卫下设军府,是府兵的基本组织单位,隋文帝时称骠骑府,炀帝时改称鹰扬府,唐朝时改称折冲府。

唐玄宗(募兵制):唐玄宗时期,随着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均田制遭到破坏,府兵制失去了赖以存在的基础,随着府兵制的破坏,募兵制日益盛行。到开元年间,府兵制已基本被募兵制所取代替。镇守京师的武力号称长从宿卫,后改成彍骑,戍守边防的士兵称健儿,因长期服役,故又称长征健儿。地方上的军队主要有团练兵。募兵制实行以后,中央虽有彍骑,但多招募市井无赖充当,在内地州县团练的装备少,数量也少,而当时的精兵猛将都聚集在边镇,形成了“外重内轻”的军事局面,使唐朝后期军事动荡不安。

4、清朝在周边地区采取了哪些特别管理制度?

(一)东北地区。在东北地区,清廷实施军府制,设奉天将军驻盛京(沈阳),吉林将军驻吉林,黑龙江将军驻齐齐哈尔。又分设总管、副都统等机构,加强管理。对于 边远地区如黑龙江下游、库页岛等地未入旗籍的少数民族,则沿用当地旧制设乡长 (喀喇达)和姓长(噶珊达)。清政府还在黑龙江两岸和额尔古纳河设卡伦,建立常规巡边制度,加强对俄国的防范。

(二)蒙古地区。在内外蒙古地区,均实行札萨克制,即盟旗制度。蒙古各部划分为旗,旗是基本行政单位,合若干旗为一盟。旗有札萨克(即旗长),盟有盟长。札萨克为世袭之职,盟长则由中央任命。此外,中央又派大员驻在各要地,以加强控制。此外,清政府在内蒙古地区设察哈尔、热河都统、绥远将军,在外蒙古地区设乌里雅苏台将军、科布多参赞大臣、库伦办事大臣等,以加强对蒙古地区的管理。

(三)新疆地区。在新疆地区,乾隆时征服准噶尔及回部后,为加强对新疆地区的统治,设伊犁将军,驻惠远城(今霍城东南),又设参赞大臣为辅,总理天山南北路之军事、政治、边防诸务。在天山南路地区,也就是在回部(维吾尔族)地区,于喀什噶尔(今喀什市)设参赞大臣,节制天山南路各城。伯克,由维吾尔贵族充任,以管理各城事务,但废除原有的伯克世袭制,伯克可随时升调,其制与内地的官制基本相同。

(四)西藏地区。乾隆年间,清廷提高了驻藏大臣的职权,明确规定驻藏大臣和达赖、班禅的地位平等。西藏地方的行政、军事、财政长官及各大寺庙的管事喇嘛,都由驻藏大臣会同达赖简选。西藏的对外联系,均由驻藏大臣全权办理。达赖、班禅的财政机构的一切收支,统归驻藏大臣稽查总核。达赖、班禅的继承人问题,也必须由驻藏大臣监临决定。乾隆帝特创金本巴瓶制度,在大昭寺内设一金本巴瓶,规定达赖、班禅及大呼图克图的灵童转世,须由诸喇嘛当众于金瓶内抽签,并由驻藏大臣或理藩院尚书亲临监督确定,以避免地方上层贵族操纵,加强中央政府对西藏地区的控制。

(五)西南地区。清初对苗族及其他少数民族的统治是沿袭元、明的土司制度, 即以少数民族的首领担任当地的土官,文职有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等,武职有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长官等。自明朝以来,为了加强中央的权力,消弭土司之患,即开始改土归流,就是废除世袭的土官,改设可以随时任免的流官。清朝也不断实行改土归流政策,但集中地、较大规模地改土归流,是在雍正一朝。雍正四年(1726年)至九年,清政府采纳云贵总督鄂尔泰的建议,通过招抚和镇压相结合的办法,在少数民族众多的广大西南地区,进一步实行“改土归流”政策,将很多少数民族世袭的土司改为流官。清廷在原土司地区设立府、厅、州、县,实行与汉族地区相同的制度,如清丈土地,编制户口,纳粮当差等。大大加强了西南地区与内地的联系,有利于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有利于巩固国家统一及西南边防。

三、论述

1.王安石变法

(一)北宋中期的形势。北宋中期社会危机日益严重。主要表现在:在政治方面的冗官、冗兵、冗费现象,造成国家“积贫”“积弱”的局面;在社会方面的土地高度集 中和赋役苛重,致使农民和士兵起义不断发生。随着吏治的腐败和社会矛盾的加重,到庆历年间,以农民和士兵为主体的起义不断壮大。在这些起义中,以王伦领导的沂州士兵起义、京西张海和郭邈山领导的起义、湖南桂阳监瑶族人民的起义和河北王则领导的起义影响较大。

(二)主要内容。(1)财政经济方面的改革(富国),主要措施有均输法、青苗 法、农田水利法、募役法、市易法、方田均税法。(2)军政方面的改革(强兵),主要措施有置将法、保甲法、保马法等。(3)教育和科举方面的改革。在教育改革中,主要是在京师和州、县广泛兴建学校,在太学实行“三舍法”;颁行《三经新义》作为学校的统一教材。在科举改革方面,废除明经、诸科,只以进士科取士; 规定应举人不再考诗赋、帖经、墨义,而考经义和策论,经义则以《三经新义》作为应试标准。

(三)局限性。(1)由于变法派触动了北宋大官僚、大贵族、大地主集团的既得利 益,引起他们激烈的反对和攻击,推行新法举步维艰。(2)新法本身的一些弊端和王安石与吕惠卿等人的矛盾和纷争,削弱了变法派内部的力量。宋神宗后来在强大的保守派的压力下也曾有过动摇,致使王安石两度被迫辞去相职,对变法事业造成了一定损害。(3)变法后期,宋神宗把改革的重点转向职官制度,而削减了原来新法中抑制豪强兼并和发展社会生产的内容,只重视扩大税源和加强各项军事措施,企图求得对辽、夏战争的胜利。由于两次对西夏战争的失败,神宗于元丰八年(1085年) 忧愤而死。(4)同年,哲宗即位,改元元祐。时哲宗年仅十岁,由其祖母高太后临朝听政,重用保守派代表人物司马光、文彦博等,原变法派人物相继被贬黜流放,在一年间,新法全部被废止。这件事史称“元祐更化”。王安石也在元祐元年(1086年)抱恨而死。变法运动归于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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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

1、宗法制度

西周以嫡庶来划分宗族系统的制度。宗法制的核心内容是嫡长子继承制,即嫡长子继承父亲的宗主地位,庶子分封。按照宗法制的规定,周王的嫡长子继承王位,其余的嫡子和庶子应分封到地方去当诸侯;诸侯的嫡长子继承国君位,其余诸子分封为卿大夫卿大夫的嫡长子即位,其余诸子分封为士。宗法制只适应于同姓贵族之间,与异姓贵族之间的关系则以婚姻为纽带联结起来。宗法制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确 定了贵族的亲疏、等级、分封和世袭的关系,保证了嫡长子继承王位,解决了统治阶级内部诸子、诸弟的继承权争端,成为巩固分封制的重要手段。

2、董仲舒

西汉思想家。汉武帝举贤良文学之士,他对策建议“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为武帝所采纳,使儒学成为中国社会的正统思想,影响长达两千多年。其学以儒家宗法思想为中心,杂以阴阳五行说,把神权、君权、父权、夫权贯穿在一起,形成帝制神学体系。他提出了天人感应、三纲五常等重要儒家理论。著有《春秋繁露》82篇、《举贤良对策》3篇。

3、玄学

魏晋时期的一种哲学思潮。这一哲学思潮称《老子》《庄子》《周易》三部书 为“三玄”,尊奉为最高经典,把老庄思想和儒家经义相融合,构造出具有高度抽象性和思辨性的理论体系,以取代汉代的神学体系。玄学家多是所谓名士,他们畏惧政治斗争,逃避现实,谈论空虚玄远之学,形成风气。代表人物有何晏、王弼、嵇康、,阮籍、向秀、郭象等。东晋时,佛教般若学传入,学佛者多用玄学理论翻译和解释佛经,随着佛教的兴盛,玄学便逐渐衰微。

4、永贞革新(二王八司马事件)

唐顺宗时以王叔文为首的朝官反对宦官集团的革新运动。贞元二十一年正月,顺宗继住后启用东宫旧臣王叔文、王伾为翰林学士,和宰相韦执谊及韩晔、韩泰、陈谏、柳宗元、刘禹锡、凌准、程异等八人共谋打击宦官势力,罢宫市和五房小儿,罢免贪官京兆尹陈实,启用范希朝夺宦官兵权的计划失败。宦官俱文珍发动政变,顺宗被迫让位于太子。王伾贬为开州司马后病死,王叔文贬为渝州司马后赐死,韦执谊等八人先后贬为边远州司马。此即“二王八司马事件”,因顺宗曾预定当年改元永贞,所以又称“永贞革新”。

5、行省制度(行中书省)

元代地方最高行政区划制度。简称行省或省制。初为元中央最高行政机构中书省的派出机构。主要内容:除京师及附近地区直隶中书省外,全国设岭北、辽阳、甘肃、云南、河南、湖广、江浙、四川、江西、陕西等十大行省;辖区辽阔,军政合一,置丞相、平章等官总领该地区事务;下设路、府、州、县。行省制度有效巩固了元朝的大一统,是中国地方行政制度的重大改革,也是我国省制的开端。

6、班匠银

明朝对工匠征收的代役金。明制,手工工匠均入匠籍,分住坐和轮班两种。住坐匠为附籍于京师及附近地区者,每月需服役10天。轮班匠则住于原籍。每三年需服役1次,每次不超过3个月。其余时间归自己支配。服役期间劳役繁重,刻剥严酷,工匠不堪忍受。有不少工匠逃亡。为缓和矛盾,满足朝廷的赋役需要,明宪宗于成化二十一年(1485),规定轮班匠可输钱代役。每月,南方匠人出白银9钱,北方匠人出白银6钱。不愿出钱者,仍归当班。嘉靖四十一年(1562),明世宗规定,班匠服役,一律改为征银,不准工匠自赴京城服役。征银按4年一班的旧制规定,每人每班征银一两八钱,分4年征缴,每人每年征银四钱五分。此制实行后,班匠通过输银代役,基本成为独立的手工业者。为明朝后期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提供了重要条件。而住坐匠直至明末仍不得输银代役。

二、简答

1、简要评述李悝在魏国的变法措施

(一)内容。(1)废除世卿世禄制,实行“夺淫民之禄以来四方之士”。“淫民”是指那些凭借世袭制无功受禄的贵族,李悝主张取缔他们的特权,把他们的财产、权力没收,按“食有劳而禄有功”的原则重新分配,使众多的贤才来为魏供职。此举使一些无功旧贵丧失地位,而大批出身庶族能为魏国做贡献的士人登上政治舞台。

(2)推行“尽地力之教”。其具体措施包括:规定每亩地的标准产量为一石五斗, 要求农民治田勤谨,达到每亩增产三斗;同时杂种各种粮食作物,以防某种作物发生病害。充分利用空闲土地,扩大农副生产。魏国地少人多,李悝推行“尽地力之教”适应了魏国的国情,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提高。

(3)实行“平籴法”。规定年成好时,政府以平价购入粮食;灾年再以平价出售, 用“取有余以补不足”的办法来平衡粮食价格。目的是防止商人垄断粮价,造成“谷贱伤农,谷贵伤民”的现象,以稳定小农经济,巩固封建的经济基础。

(4)制定《法经》,以加强法制。为了巩固魏国已有的变法成果,维护新的财产关系和统治秩序,李悝研究、总结了当时各国的法律,并集其大成,制定了《法经》这部新法典。《法经》是我国古代第一部较完整的成文法典,共6篇,分别是《盗法》《贼 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这部法律主要是为保护剥削阶级的利益而制定的,但对魏国来说,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政局方面,起了重要的作用。

(二)意义。李悝的变法取得了成功,使魏国很快富强起来,成为战国初年的头号强国。

2、简述东汉田庄经济的发展特点及其影响

(一)特点:

(1)规模大,多种经营。经过数十年甚至近百年的土地兼并,东汉的豪强地主田庄的规模都十分巨大。 在规模巨大的田庄中,一般以农业为主,兼营林、牧、渔各业,还从事某些手工业或进行一定的商业和高利贷活动,生产和生活资料都能自给自足。

(2)聚族而居,宾客相附,宗族宗法色彩浓厚,阶级矛盾相对缓和。东汉地主田庄往往以宗族为核心聚族而居,社会动乱时,每个田庄就是一个坞堡。田庄主既是占有整个庄园的大地主,又是宗族长。宗族、宾客、徒附、部曲、奴婢,在庄园里所处地位不同,对庄园主有极强的依附性,有严格的长幼尊卑之序,田庄主常以宗主的名义对族人进行安抚慰问,阶级矛盾与对抗相对比较缓和,从而显示了较强的凝聚力。

(3)拥有私人武装。豪强地主拥有私人武装,主要由依附农民中的青壮年男子组成,称为“部曲”或者“家 兵”,其任务是看家护院,后来转变成豪强地主镇压农民起义和拥兵割据的武装力量。

(4)与自耕农经济相比,地主田庄具有很强的生存和发展能力。地主田庄实力雄厚,可以组织大规模农业生产,具有兴修水利、制造推广新农具、实施耕作新技术等等的能力,这是个体自耕农不可能做到的。

(二)历史地位:

随着地主庄园经济的形成,我国封建社会初期的宗族组织和宗法制度也有了发展。但东汉政权从一开始就建立在豪强宗法势力统治的基础上,这也是东汉一代的地方宗法势力不断发展,以至于控制了地方政治、经济、军事力量,造成严重的封建割据,形成军阀混战、三国分立的重要原因。

3、中唐以前府兵制与中唐以后募兵制的区别何在?

隋唐(府兵制):府兵制创始于西魏,北周时期,当时的府兵是职业兵,兵士皆入军籍,家属也随营居以编入军户,不属于民户。开皇十年(590年),隋文帝改革府兵制,令今人初原有户籍属于军府外,又与家属都编入州县民籍,与一般民户一样同样依均田令分得田地。军人有较稳定的家庭生活,平时生产,每年轮番应征宿卫,这样使府兵制与均田制想结合,形成兵农合一的制度。隋置十二卫统率府兵,各卫下设军府,是府兵的基本组织单位,隋文帝时称骠骑府,炀帝时改称鹰扬府,唐朝时改称折冲府。

唐玄宗(募兵制):唐玄宗时期,随着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均田制遭到破坏,府兵制失去了赖以存在的基础,随着府兵制的破坏,募兵制日益盛行。到开元年间,府兵制已基本被募兵制所取代替。镇守京师的武力号称长从宿卫,后改成彍骑,戍守边防的士兵称健儿,因长期服役,故又称长征健儿。地方上的军队主要有团练兵。募兵制实行以后,中央虽有彍骑,但多招募市井无赖充当,在内地州县团练的装备少,数量也少,而当时的精兵猛将都聚集在边镇,形成了“外重内轻”的军事局面,使唐朝后期军事动荡不安。

4、清朝在周边地区采取了哪些特别管理制度?

(一)东北地区。在东北地区,清廷实施军府制,设奉天将军驻盛京(沈阳),吉林将军驻吉林,黑龙江将军驻齐齐哈尔。又分设总管、副都统等机构,加强管理。对于 边远地区如黑龙江下游、库页岛等地未入旗籍的少数民族,则沿用当地旧制设乡长 (喀喇达)和姓长(噶珊达)。清政府还在黑龙江两岸和额尔古纳河设卡伦,建立常规巡边制度,加强对俄国的防范。

(二)蒙古地区。在内外蒙古地区,均实行札萨克制,即盟旗制度。蒙古各部划分为旗,旗是基本行政单位,合若干旗为一盟。旗有札萨克(即旗长),盟有盟长。札萨克为世袭之职,盟长则由中央任命。此外,中央又派大员驻在各要地,以加强控制。此外,清政府在内蒙古地区设察哈尔、热河都统、绥远将军,在外蒙古地区设乌里雅苏台将军、科布多参赞大臣、库伦办事大臣等,以加强对蒙古地区的管理。

(三)新疆地区。在新疆地区,乾隆时征服准噶尔及回部后,为加强对新疆地区的统治,设伊犁将军,驻惠远城(今霍城东南),又设参赞大臣为辅,总理天山南北路之军事、政治、边防诸务。在天山南路地区,也就是在回部(维吾尔族)地区,于喀什噶尔(今喀什市)设参赞大臣,节制天山南路各城。伯克,由维吾尔贵族充任,以管理各城事务,但废除原有的伯克世袭制,伯克可随时升调,其制与内地的官制基本相同。

(四)西藏地区。乾隆年间,清廷提高了驻藏大臣的职权,明确规定驻藏大臣和达赖、班禅的地位平等。西藏地方的行政、军事、财政长官及各大寺庙的管事喇嘛,都由驻藏大臣会同达赖简选。西藏的对外联系,均由驻藏大臣全权办理。达赖、班禅的财政机构的一切收支,统归驻藏大臣稽查总核。达赖、班禅的继承人问题,也必须由驻藏大臣监临决定。乾隆帝特创金本巴瓶制度,在大昭寺内设一金本巴瓶,规定达赖、班禅及大呼图克图的灵童转世,须由诸喇嘛当众于金瓶内抽签,并由驻藏大臣或理藩院尚书亲临监督确定,以避免地方上层贵族操纵,加强中央政府对西藏地区的控制。

(五)西南地区。清初对苗族及其他少数民族的统治是沿袭元、明的土司制度, 即以少数民族的首领担任当地的土官,文职有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等,武职有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长官等。自明朝以来,为了加强中央的权力,消弭土司之患,即开始改土归流,就是废除世袭的土官,改设可以随时任免的流官。清朝也不断实行改土归流政策,但集中地、较大规模地改土归流,是在雍正一朝。雍正四年(1726年)至九年,清政府采纳云贵总督鄂尔泰的建议,通过招抚和镇压相结合的办法,在少数民族众多的广大西南地区,进一步实行“改土归流”政策,将很多少数民族世袭的土司改为流官。清廷在原土司地区设立府、厅、州、县,实行与汉族地区相同的制度,如清丈土地,编制户口,纳粮当差等。大大加强了西南地区与内地的联系,有利于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有利于巩固国家统一及西南边防。

三、论述

1.王安石变法

(一)北宋中期的形势。北宋中期社会危机日益严重。主要表现在:在政治方面的冗官、冗兵、冗费现象,造成国家“积贫”“积弱”的局面;在社会方面的土地高度集 中和赋役苛重,致使农民和士兵起义不断发生。随着吏治的腐败和社会矛盾的加重,到庆历年间,以农民和士兵为主体的起义不断壮大。在这些起义中,以王伦领导的沂州士兵起义、京西张海和郭邈山领导的起义、湖南桂阳监瑶族人民的起义和河北王则领导的起义影响较大。

(二)主要内容。(1)财政经济方面的改革(富国),主要措施有均输法、青苗 法、农田水利法、募役法、市易法、方田均税法。(2)军政方面的改革(强兵),主要措施有置将法、保甲法、保马法等。(3)教育和科举方面的改革。在教育改革中,主要是在京师和州、县广泛兴建学校,在太学实行“三舍法”;颁行《三经新义》作为学校的统一教材。在科举改革方面,废除明经、诸科,只以进士科取士; 规定应举人不再考诗赋、帖经、墨义,而考经义和策论,经义则以《三经新义》作为应试标准。

(三)局限性。(1)由于变法派触动了北宋大官僚、大贵族、大地主集团的既得利 益,引起他们激烈的反对和攻击,推行新法举步维艰。(2)新法本身的一些弊端和王安石与吕惠卿等人的矛盾和纷争,削弱了变法派内部的力量。宋神宗后来在强大的保守派的压力下也曾有过动摇,致使王安石两度被迫辞去相职,对变法事业造成了一定损害。(3)变法后期,宋神宗把改革的重点转向职官制度,而削减了原来新法中抑制豪强兼并和发展社会生产的内容,只重视扩大税源和加强各项军事措施,企图求得对辽、夏战争的胜利。由于两次对西夏战争的失败,神宗于元丰八年(1085年) 忧愤而死。(4)同年,哲宗即位,改元元祐。时哲宗年仅十岁,由其祖母高太后临朝听政,重用保守派代表人物司马光、文彦博等,原变法派人物相继被贬黜流放,在一年间,新法全部被废止。这件事史称“元祐更化”。王安石也在元祐元年(1086年)抱恨而死。变法运动归于失败。

(责编: 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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